案件名称:金日强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行终210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7-25公开日期:2018-08-03
当事人:金日强,金日亮
案由:nan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京行终2109号上诉人金日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电线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金日亮,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齿轮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金日亮、金日强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4行初10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金日亮、金日强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日亮、金日强一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海淀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批准翻建危房。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金日亮、金日强应当提供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因起诉人金日亮、金日强在起诉中要求判令海淀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但并未提供其向海淀区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相关证据,故起诉人以海淀区政府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批准翻建危房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

此外,起诉人金日亮、金日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向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去信反映问题,并向海淀区政府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和复核等行为均属于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事项,对以上事项的处理行为属于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同时,鉴于起诉人金日亮、金日强在法院作出指导和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对金日亮、金日强的起诉不予立案。

金日亮、金日强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金日亮、金日强诉海淀区政府一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即金日亮、金日强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