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桂荣与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2行终1020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7-23公开日期:2018-08-03
当事人:赵桂荣,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案由:nan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京02行终10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桂荣,女,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文欣(赵桂荣之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法定代表人于鲁明,局长。

上诉人赵桂荣因诉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8)京0102行初3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赵桂荣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18年2月28日向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按依申请公开程序申请公开,北京市医院管理局针对其2017年7月10日提出的信访,做出的加盖公章的答复。

同年4月18日,其收到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作出的市医管局(2018)第4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称:“经查询,您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其认为,其所申请的信息内容符合这一规定,是由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并在国家信访局网站上,留有用电子信息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责令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按照赵桂荣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诉讼费用由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赵桂荣书面向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申请获取“北京市医院管理局2017年7月10日,在国家信访局网站给北京肿瘤医院的赵桂荣的,加盖公章的《答复意见书》”的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有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办理设置了相关的复查、复核程序。

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应通过行政机关的信访程序予以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赵桂荣提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北京市医院管理局针对国家信访局在2017年7月17日收到赵桂荣信访的答复,显属信访事宜,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提请的信息公开,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赵桂荣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桂荣的起诉。

赵桂荣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受理本案;依法判决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赵桂荣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