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骥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湘122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没收被执行人王骥个人财产50000元。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