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海涛,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黄石市,原审被告施大庆,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再审申请人张莉与被申请人邓海涛、原审被告施大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7)鄂020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莉再审申请称:原审被告施大庆所欠债务再审申请人毫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施大庆下落不明,其所欠债务由我承担且数额巨大,已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原审未查清借款用途。
特申请再审。
经复查查明,2015年10月19日,原审被告施大庆出具借据载明“今借邓海涛现金贰拾万元整,月息贰仟肆佰元整,如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
借款人:施大庆,2015.10.19。
”同日,邓海涛向施大庆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0万元整。
2015年11月14日,施大庆第二次向邓海涛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据载明“今借邓海涛捌万元整,每月按壹仟元付利息。
借款人施大庆。
2015.11.14。
同时邓海涛向施大庆个人银行账户转入7.66万元。
(扣除第一次借款利息0.24万元,第二次借款第一个月利息0.1万元)��二次借款合计28万元。
因催讨未果,故而成诉。
另查明,再审申请人张莉与施大庆系夫妻关系。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