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守华、孙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303民初1847号
所属地区:十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31公开日期:2018-09-28
当事人:刘守华,孙溧梅,王俊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03民初1847号申请人:刘守华,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申请人:孙溧梅,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王俊龙,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刘守华诉被告孙溧梅、王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守华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守华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守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溧梅、王俊龙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债权、股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守华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