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德。
被执行人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金堡中国鞋都****地块鞋都办公楼****码:66170306-1。
法定代表人徐国斌。
被执行人徐陈义,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张晓萍,女,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徐云旭,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黄忠义,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徐云云,女,1972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潘银妹,女,1952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瓯商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7万元及利息等。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徐陈义、张晓萍、徐云旭、黄忠义、徐云云、潘银妹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徐陈义、张晓萍、徐云旭、黄忠义、徐云云、潘银妹的财产情况,拍卖了被执行人徐陈义、张晓萍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555号730号房地产,所得款289万元,扣除评估费9590元,扣缴(2017)浙0304执1861、1887号案诉讼费33005元,余款2847405元由(2017)浙0304执1861、1887、1888号三案在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余款2847405元进行分配后,本案扣缴相应执行费9518元后,实际清偿702334元;另,在本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徐云旭银行存款176039.68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徐陈义银行存款105598.44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忠义银行存款33535.1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晓萍银行存款6173.49元、扣划了潘银妹银行存款4421.68元,共计325768.45元。
扣缴相应执行费元4786后,余款320982.45元清偿本案债务。
综上,在本案共清偿了1028102元。
本院依职权调查后,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如下:1.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鹿翔商务中心1幢1901-2201室房地产,该房地产已被设定了抵押,鹿城法院首封及温州市公安局查封。
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陈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雪山路汇发家苑A幢1403室房地产,已被设定了抵押,鹿城法院首封。
3.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云旭、黄忠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金潮大厦A幢706室房地产,已被设定了抵押,温州市公安局查封。
4.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云旭、黄忠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中瑞曼哈屯10幢1602室房地产,已被设定了抵押,温州市公安局查封。
5.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忠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藤桥镇后垟汇丰路18号房地产,鹿城法院首封。
上述五处房地产本院不能处置,已发函给鹿城法院参与分配。
6.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银妹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勤奋组团5幢401室房地产、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锦玉园****房地产和坐落于上海市卢湾区龙华东路****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