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锦堂、刘启祥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8执异5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衢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8-07-30公开日期:2019-12-11
当事人:林锦堂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林锦堂,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启祥,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林玉克,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林永兴,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张平,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丁国林,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张昌岳,男,192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方元香,女,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张晓媚,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晓隆,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晓文,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雁新路(龙雁工业集中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林锦堂 委托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衢州市鹿城化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绿茵路******。

法定代表人:刘启祥 本院在执行林玉克、林永兴、张平、丁国林、张昌岳、方元香、张晓媚、张晓隆、张晓文与林锦堂、刘启祥、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鹿城化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