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3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1、张某2诉被告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陈久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张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彩云、张福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3及委托代理人张继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张某2诉称,张某2与被告张某3的哥哥张彦峰于××××年××月初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1为张彦峰长子。
1994年12月张彦峰即已经去世,由张某2独自抚养张某1,并在村内取得集体所分农村承包地各2.4亩,之后张某1爷爷张立新过世,依法应当由张某1代位继承张彦峰应取得的遗产份额,但被告张某3至今未依法返还张某1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未依法返还二原告所有的承包地。
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张某1应继承的小伍龙村109号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被告张某3辩称,本案是继承纠纷,原告张某2不是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不适格,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被继承人张立新、张美兰早就将小伍龙村109号的房产给了被告,因此没有房产可以继承,且宅基地不是可以继承的遗产,对于宅基地上6338号上的房产已经出卖。
6230号房屋我在2012年建造了东厢房三间及倒座五间,现房子属于被告个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立新与张美兰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张彦峰、次子张某3。
原告张某2与被告张某3的哥哥张彦峰于××××年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1。
张彦峰于1994年12月去世。
张立新于2017年8月16日去世,张美兰于2009年去世。
另查明,有登记在张立新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的房产(土地证号为广集用(2003)第6338号)一套、(土地证号为广集用(2003)第62**)一套。
其中第6338号地上房屋正房五间,厢房两间张立新于2006年9月卖给案外人杨凯,杨凯又于2016年4月21日将上述房产卖给案外人陈井奎,手续已办理完毕。
其中第6230号地上房屋正房五间系被继承人张立新建造,东西厢房各三间及倒座五间是被告张某3于2012年建造。
再查明,原告张某2再婚后与张立新、张美兰没有来往,张某1亦没有来往。
被继承人自生病到去世一直由被告张某3夫妻照顾。
上述事实,有不动产登记证明二份、房屋产权证明一份、照片14张、村委会证明、子女关系证明、证人证言、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2不是合法继承人、其作为原告提起继承之诉不适格,被告张某1依法代位继承张彦峰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被告张某3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