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加忠与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陈玉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213民初5853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12公开日期:2019-07-25
当事人:李加忠;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陈玉强
案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5853号原告李加忠,男,汉族,1956年3月2日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王凤,系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站前街道金湾路****。

法定代表人陈玉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玉强,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李加忠诉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陈玉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秀华的委托代理人王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陈玉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界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经营人为陈玉强。

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约定,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9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完毕出国手续及签证,原告共向被告交纳了4万元的费用,但是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并未为原告办理完毕正常出国劳务手续,后又说是办理好了,让原告再补交5万元的费用,原告没有现金,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让原告书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

但大连市周水子机场及北京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机场拦下,机场告知原告并非正常的输出劳务,系以旅游的名义出国,出国后需要私自逃跑打黑工,并被机场列为黑名单,原告才知道受骗上当了。

为了输出劳务,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让原告辞去了原来稳定的工作,随时等待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通知出国,产生了误工损失;为了出国,随着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到各种地方办理各种手续,原告从老家多次往返大连、北京等地,交通、住宿、购买机票又产生了大量的损失。

此后,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但是被告一直拖延返还款项。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出国劳务款项4万元;2、返还为出国劳务书写的欠条一份;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等待出国劳务期间费用1万元,误工费2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经营人为陈玉强。

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约定,被告大连佳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9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完毕出国手续及签证,嗣后原告在被告安排下出国时在机场被安检拦下,至今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显系违约,被告应返还原告前期预交费用10000元,至于原告诉请中其他三万元虽有双方协议书约定,但没有任何收据证明被告收到该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国劳务书写的欠条及赔偿误工费的诉请,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核实,故对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