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晓敏、何伟南等与吴扬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1802民初675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清远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7-25公开日期:2018-12-11
当事人:何晓敏;何伟南;朱东连;吴扬仕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02民初675号原告:何晓敏,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何伟南,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朱东连,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扬仕,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现在北江监狱服刑。

原告何晓敏、何伟南、朱东连诉被告吴扬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玉芬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乐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