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扬仕,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现在北江监狱服刑。
原告何晓敏、何伟南、朱东连诉被告吴扬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玉芬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乐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