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巢湖万通客运有限公司诉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撤销行政许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行申237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8-07-19公开日期:2018-09-26
当事人:巢湖万通客运有限公司,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nan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巢湖万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赵集苏赵路,组织机构代码67758710—6。

法定代表人宁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树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3302068-2。

法定代表人吴盛,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新才,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巢湖万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因诉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巢湖市运管所)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终字第003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通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适用标准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可原审判决引用的标准却不是国家标准,而是交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即《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2004)(以下简称JT/T616)。

2、再审申请人的车辆经巢湖安驰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检测,符合GB18565、GB1589、JT/T198,为一级车和二级车,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关于客车技术要求及客车类型等级要求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准予从事城乡公路客运。

3、申请人用于从事城乡公路客运的申请车辆符合《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准予从事城乡公路客运。

公运客[2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省际、区际营运客车更新,如原车类型、等级不变或者车辆等级提高,但座位数增加不超过10%的,各级运管部门应做到随到随办。

”申请人用于更新的新车,车辆类型、登记均与原车辆相同,且座位数增加不超过10%,被申请人应给予随到随办。

4、被申请人不得依据JT/T616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本案是一起行政许可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是否行政许可。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再审申请人申请新增车辆从事城乡公路客运时,被申请人没有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而是施行歧视政策,给予区别对待;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时,没有遵循公开原则,没有将JT/T616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在办公场所公示公布;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中,被申请人未将JT/T616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只有本案例外,应予撤销。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JT/T616不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定依据,被申请人依据JT/T616所作出的撤销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道路客运新增车辆审批表》的通知应予撤销;同时,再审申请人的车辆符合《条例》及《规定》的规定,完全能够从事城乡公路客运。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巢交运字2015第39号文件即《关于撤销巢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是客车,且该客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和类型等级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将载客汽车分为乘用车、客车、校车,其对“乘用车”的定义是: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而对“客车”的定义是: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作出这样的区分,并非仅在于“乘用车”和“客车”座位数的不同,而是对二者在应急制动性能、轮胎、车身、车门和车窗等方面均有不同的技术要求,且对客车还有其他更为严格的特殊要求。

该国家标准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规范,其对“客车”的界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因此,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是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且该客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和类型等级要求。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万通公司申请更新九辆9座的汽车用于道路运营,即使该车辆符合GB18565、GB1589、JT/T198的技术要求,但由于其不具备“客车”属性这个前提条件,其自然不能用于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包括乡村道路客运经营。

万通公司对巢湖市运管所适用交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2004)持有异议,该行业标准规定乡村公路运营客车的座位数应当大于或等于10座。

事实上,结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客车”的定义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