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红英,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浮江乡浮江村杉树下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红与被执行人彭红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秋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彭红英的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