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住大余县浮江乡玉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金与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金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