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康金、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余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723执169号
所属地区:大余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7-24公开日期:2018-09-21
当事人:康金,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2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康金,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大余县。

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住大余县浮江乡玉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金与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金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