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晓燕、洪名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余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723执205号
所属地区:大余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7-30公开日期:2018-09-21
当事人:曾晓燕,洪名文,曾广油
案由:nan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曾晓燕,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大余县。

被执行人:洪名文,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南安镇尚水龙城。

被执行人:曾广油,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南安镇尚水龙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晓燕与被执行人洪名文、曾广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晓燕与被执行人洪名文、曾广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