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洪名文,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南安镇尚水龙城。
被执行人:曾广油,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南安镇尚水龙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晓燕与被执行人洪名文、曾广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晓燕与被执行人洪名文、曾广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