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彦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冀0402行审1547号
所属地区:邯郸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8-07-18公开日期:2018-08-02
当事人: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彦伟,冯海利
案由:nan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冀0402行审1547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华信路东段。

负责人王建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豹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彦伟,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冯海利,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邯山卫计征决马(2017)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张彦伟、冯海利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于2010年1月6日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于2017年7月25日对张彦伟、冯海利作出邯山卫计征决马(2017)037号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7500元整。

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了取证笔录、告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邯山卫计征决马(2017)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邯山卫计征决马(2017)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张彦伟、冯海利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邯郸市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75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