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浪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敬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莹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美锜,男,199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人北京神州儿女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儿女公司)与被申请人宋美锜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神州儿女公司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公司支付宋美锜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上述裁决不应适用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规定,故其公司申请撤销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789号裁决。
被申请人宋美锜称,同意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789号裁决。
经审查查明:宋美锜于2016年9月2日入职神州儿女公司,任职康复治疗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宋美锜的工资由固定基本工资+浮动绩效工资构成,其中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的基本工资为1000元/月,2017年6月起基本工资调整为2000元/月。
神州儿女公司支付宋美锜工资至2017年10月31日。
神州儿女公司提交宋美锜2017年1月至12月工资表,其中记载宋美锜2017年11月至12月工资分别为3282.51元、110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工资总额为41040.79元(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及个税)。
宋美锜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及数额予以确认,神州儿女公司在答辩时表示同意向宋美锜支付2017年11月、12月工资。
神州儿女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宋美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神州儿女公司主张以宋美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宋美锜主张神州儿女公司系以口头形式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神州儿女公司亦提交了《员工离职审批表》,显示宋美锜在“公司辞退原因”栏填写“因多次犯错”,并在员工确认签字处签名。
宋美锜对其在该《员工离职审批表》中填写公司辞退原因并签字的事实予以认可。
宋美锜称其每年应休年休假5天,神州儿女公司主张员工入职满一年才享受年休假,且其单位已经安排宋美锜于2017年1月23日至2月6日期间休年休假(与春节假期连休)。
神州儿女公司就此提交了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考勤表,该考勤表未明确显示上述期间宋美锜休年休假。
宋美锜每天工作8小时,其主张在职期间每周上6天班,并就此提交了2017年11月考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神州儿女公司对于该考勤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神州儿女公司提交的2017年1月至2月考勤记录亦载明,该期间宋美锜及其他员工每周出勤6天。
神州儿女公司表示宋美锜所在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但其公司就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制度一节提交相关证据。
宋美锜未就与神州儿女公司存在防暑降温费相关约定提交证据。
2018年5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789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神州儿女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宋美锜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4382.51元;二、北京神州儿女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