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正位与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甘0423执678号
所属地区:景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7-16公开日期:2018-07-27
当事人:周正位,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4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周正位,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秉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正位与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九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周正位劳务费27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