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文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503刑初64号
所属地区:安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07公开日期:2017-11-17
当事人:杨文超
案由:危险驾驶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超,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县。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8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杨文超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口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杨文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证言,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杨文超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文超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