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文超,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县。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超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8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杨文超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口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杨文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证言,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杨文超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文超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