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常熟市虞山镇佰客宝酒业商行与常熟市虞山镇零度酒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81执4350号
所属地区:常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09公开日期:2017-03-30
当事人:常熟市虞山镇佰客宝酒业商行,常熟市虞山镇零度酒吧
案由:nan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35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佰客宝酒业商行,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阳光大道*号(光明村)。

经营者:赵军良,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零度酒吧,住所地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号。

经营者:王祺,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佰客宝酒业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零度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虞山镇零度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虞山镇佰客宝酒业商行货款人民币64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000元,由常熟市虞山镇零度酒吧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

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