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与林利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11民初11号
所属地区: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02公开日期:2017-04-25
当事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林利木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1号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郑佩祥,总经理。

被告:林利木,男,1931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与被告林利木返还原物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