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彦军,男,昔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彦军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彦军至今未完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彦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昔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