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尹训玉,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训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尹训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尹训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训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尹训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训玉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星审判员 王晓越审判员 陈光锋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