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家财、吴锦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7民终117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南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3-20公开日期:2017-04-12
当事人:吴家财,吴锦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家财,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富,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生,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393号人保大厦。

主要负责人:池仕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新,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家财因与被上诉人吴锦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家财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家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