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