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中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167028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会,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审被告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623377857,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
法定代表人陈美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房产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东泰房产公司诉讼代理人李明俐、被上诉人李元会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四川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投资公司)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1月13日,李元会等20人签署《授权委托及承诺书》,授权王宏、牛朝江与东泰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2013年11月29日,王宏、牛朝江根据上述委托与东泰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东泰投资公司向李元会等人借款166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利息20%。
其中东泰投资公司向李元会借款140000元。
2016年4月7日,李元会等人与东泰投资公司、东泰房产公司签订还款协议载明:2013年12月1日,东泰投资公司向李元会等人借款2460000元,年利息20%,在约定期限内,该款项未能偿还,截至2016年4月6日止,东泰投资公司共计欠李元会等人借款本金2374945元,利息484322元(2015年1-12月利息),共计2859267元。
2016年1月起至本金还清前利息仍按年利息20%计算。
东泰投资公司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本息。
东泰房产公司自愿为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用波尔卡城邦未出售编号为7-1-2、7-2-1、7-2-2、5-2-13-4房屋做还款担保。
东泰投资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李元会等人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此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东泰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东泰房产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明确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东泰房产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东泰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李元会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驳回李元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合计3390元由东泰投资公司负担。
上诉人东泰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就上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在《还款协议》项下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裁定发回重审。
主要理由是《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东泰房产公司的四套房产作为还款担保。
被上诉人李元会答辩称,和东泰投资公司、东泰房产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时候并不知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