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淑兰与庞文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9执恢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20公开日期:2017-03-30
当事人:高淑兰,庞文金
案由:nan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高淑兰,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立军,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庞文金,男,1957年9月4日出生。

申请人高淑兰与被执行人庞文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门执字第4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淑兰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

2.2017年2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320元,并于2017年3月18日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高淑兰。

3.2017年3月14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庞文金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庞文金名下任何可执行财产线索。

4.2017年3月18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高淑兰到庭进行终本谈话,告知该案件的最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高淑兰的代理人庞立军到庭谈话。

经申请执行人高淑兰确认,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向其发还案款58880元,2017年3月18日向其发还案款2332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82200元,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46841.86元。

申请执行人高淑兰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