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0602刑初16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昭通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15公开日期:2019-06-30
当事人:张雷
案由:故意伤害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雷,男,回族,1994年3月5日生,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住昭通市昭阳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定虎,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昭阳检刑诉(201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才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雷及辩护人许定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董某1、董某2等人在昭阳区启文街“撒伦烧烤店”吃夜宵时,被告人张雷和王英(批捕在逃)误认为董某1等人是之前与其发生冲突的男子,持刀进入店内将董某1、董某2砍伤。

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董某2的损伤为轻微伤。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雷家属与受害人董某1、董某2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赔偿人民币40000元的协议并已给付,被告人张雷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害人董某1、董某2的陈述,证人马某1、马某2、马某3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告知书,身份证明,赔偿协议,收据,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许定虎提出张雷系自首且王英系主犯的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雷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