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韩生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624民初294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02公开日期:2018-02-02
当事人: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生梅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94号原告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纪尚云,公司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

被告韩生梅,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生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