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43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王友元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已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27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友元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王友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已执行完毕。
现有考核分77.2分。
系病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友元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友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