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友元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1刑更93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03-30公开日期:2017-04-11
当事人:王友元
案由:nan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3号罪犯王友元,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

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43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王友元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已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27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友元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王友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已执行完毕。

现有考核分77.2分。

系病犯。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友元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友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