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0108民初345号
所属地区:太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4公开日期:2017-09-18
当事人: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民初345号原告:刘某甲,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职工。

被告:刘某乙,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不锈冷轧厂职工。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28日前打入原告指定账户;3、太原市尖草坪区太钢23宿舍6栋3单元307住房归被告所有,不做财产分割。

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

双方婚前了解不够透彻,在学识、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上也不同,加上被告对家庭不重视,对孩子不关心,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尊重的义务,结婚六年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我曾在2016年1月10日提出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也知道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始终没有同意离婚。

女儿从小跟随我及我的父母一起生活,被告很少关心,经常训斥女儿,导致女儿不敢与被告接近,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由我继续抚养女儿。

刘某乙辩称,双方的夫妻感情的确不如婚前好,但还没有到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

我没有不管孩子,只是管的少一些,孩子上幼儿园的费用大部分都是我出的。

我也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

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