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玉成,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宫向南,住舒兰市。
被告:崔艳明,户籍地舒兰市,现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曾桂香诉被告宫向南、崔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桂香的委托代理人韩玉成、被告宫向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艳明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桂香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宫向南经崔艳明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年息2分,同时出具了本息合计24,000.00元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担保人为崔艳明,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借口推脱,一分未还,无奈,原告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宫向南给付借款人民币本金24,000.00元,利息4,000.00元,本息合计28,000.00元,被告崔艳明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宫向南辩称:借款属实,确实是在原告那拿钱了,是按照年息2分,但是由于经营不善,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我希望17年年末还10,000.00元,剩下一些来年再定。
被告崔艳明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宫向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年息2分,于当时出具欠条一枚,2016年2月15日偿还,被告崔艳明作担保人。
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合法的借贷关系。
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资金的义务,被告宫向南也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现被告宫向南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当属被告宫向南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宫向南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崔艳明在欠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应属连带责任担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崔艳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