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大勇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0411执83号
所属地区:长治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14公开日期:2017-12-1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11执83号王大勇:因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郊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国库支付罚金款7000元。

(2)(3)向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延迟履行金)元。

(4)负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