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国库支付罚金款7000元。
(2)(3)向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延迟履行金)元。
(4)负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