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某盗窃罪2017刑初22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105刑初225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06公开日期:2017-04-10
当事人:黄某
案由:盗窃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到本市海珠区下渡路雅景苑雅乐街23号景江阁B座303房,持工具撬开房间窗户的防盗网爬入屋内盗窃时,被住户王某强发现,后被告人黄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黄某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另鉴于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