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丁振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503民初419号
所属地区:本溪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0公开日期:2017-05-22
当事人: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振香
案由:劳动争议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3民初419号原告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群,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系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耀笛,系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丁振香,女,1970年7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振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2月10日,本溪市溪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本湖劳人仲字第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被告工资5460元。

原告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告不承担给付被告5460元的责任。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