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新国,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15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新国向申请执行人吴还财支付劳务费1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