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秋平、林伟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52刑终2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揭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3-01公开日期:2017-04-14
当事人:林秋平,林伟涛
案由:故意伤害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2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秋平,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2016年2月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洪桔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伟涛,又名林伟文,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揭东区。

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犯罪时未满18周岁减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秋平、林伟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粤52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林秋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林秋平、原审被告人林伟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林伟涛打电话质问被告人林秋平为何经常说他的坏话,后被告人林伟涛又到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快车道网吧”和被告人林秋平因此事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林伟涛踢了被告人林秋平的肚子及用嘴咬伤被告人林秋平的右耳朵,被告人林秋平则持1把铁质刀砍被告人林伟涛的头部及双手等部位。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林伟涛因锐器作用致左顶部骨骨折、右尺鹰嘴完全折断、右尺神经断离、右桡神经、正中神经各1根完全离断,右尺神经超强刺激未能引出感觉神经动作电位,现右手不能对指握拳,功能丧失累计超过36%、右腕小多角骨及头状骨骨折、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林秋平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耳缺损面积21.29%,其身体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林某1的证言。

证实2016年2月5日晚10时许,我在快车道网吧看到林伟涛与林秋平吵架,林秋平拿1把30厘米长的尖口刀想砍林伟涛,我劝他们别打架并且拉开了林伟涛,旁边也有人拉开林秋平,林伟涛被我拉到一楼楼下。

两三分钟后,林秋平拿着刀追下来,因为他手拿利器,其他人也阻止不了林秋平,他对着林伟涛砍过来,林某3就抱住林秋平,但被林秋平挣脱了,林秋平口里还不停说要砍死林伟涛,林秋平对着林伟涛追过去,林伟涛也想跟林秋平打,但是林伟涛的手、手臂和头部都被林秋平砍伤,身上出血,接着晕倒在地,林秋平见势头不对拿着刀就赶紧开摩托车跑了,我赶紧开摩托车载林伟涛到蓝城医院,接着报警。

2.证人林某2的证言。

证实2016年2月5日晚8时许,林秋平来快车道网吧,和我喝茶一会后就到网吧二楼休息室里玩。

当晚10时许,林伟涛来到网吧,一直嚷着要打林秋平,我见林伟涛情绪激动,又好像喝了酒,就劝林伟涛并拦住,不让林伟涛进去林秋平所在的休息室,但林伟涛不听劝告,直接进入休息室后往林秋平头部踢了一脚,林秋平被踹之后就从休息室墙上取下1把装饰刀,我见状赶紧拦住双方,并将林伟涛推到休息室外间并关上了门,林伟涛与林秋平双方隔着门一直对骂,骂了一会后,我听见休息里间林秋平不作声了,就半劝半推把林伟涛带到网吧门口,一直劝林伟涛不要闹了,赶紧离开。

这时候林秋平从墙上取下装饰刀走到网吧门口,林伟涛看见林秋平之后,仍然冲上去要和林秋平打架,我和网吧里一些男子赶紧劝架,林某3抱住林秋平,林伟涛冲上来咬住林秋平的右边耳朵,林秋平手拿着刀飞舞,然后林秋平挣脱劝架的人,和林伟涛扭打起来,林秋平拿刀一直往林伟涛身上砍,现场混乱,他们两人纠缠在一起不到1分钟,我见林伟涛被砍到手,血流不止坐在网吧门口的地上,林秋平停止殴打林伟涛,并骑上他放在网吧门口的女庄摩托车离开网吧,林某1把林伟涛扶上摩托车送他去医院。

林秋平所持刀具长约40厘米,刀身为半月弧形,带木质红色刀柄,单面开刃但不锋利。

3.证人林某3的证言。

证实2016年2月5日晚10时许,林伟涛打电话给我,称要去快车道网吧找林秋平,林秋平一直说他的坏话,要去找林秋平算账。

我接完电话后就去快车道网吧楼下找到林伟涛,见林伟涛喝了酒,就劝林伟涛不要闹事,赶紧离开网吧,但林伟涛不听劝,直上网吧二楼1间休息室,在里间找到林秋平,林伟涛上去就踹林秋平一脚,林秋平被踹后到休息室里间墙上取下1把装饰刀,我们就把林伟涛劝出了休息室里间,把里间和外间的门关上了,林伟涛和林秋平隔着门对骂了约10分钟。

后我在网吧门口看见林秋平拿着刀向门口走来,林伟涛看见林秋平就冲上去,林秋平拿着刀往林伟涛身上砍去,我赶紧上前从身后把林秋平的双臂抱住,林伟涛也被人拉住,但林伟涛还是冲向前和林秋平发生了肢体接触,他们两人纠缠了一会后被我们劝架的人拉开,这时我听林秋平对林伟涛说:“你居然用嘴咬我。

”林秋平说我拉偏架,还拿着刀朝我比划了一下,我就放开林秋平,这时林伟涛不知为什么坐在地上,林秋平又上前砍林伟涛,两人又扭打在一起,我看见林秋平往林伟涛身上砍了几下,他们两人纠缠了约10分钟后分开,我见林伟涛的头部和右手被砍伤,浑身流血瘫倒在地,就赶紧叫林某1拨打120,林秋平骑着女庄摩托车离开现场,我和林某1将林伟涛扶上摩托车送到蓝城医院。

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林秋平持有的女庄摩托车1辆并已发还。

5.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被告人林伟涛辨认,其确认了作案的现场和被告人林秋平;经被告人林秋平辨认,其确认了作案的现场和被告人林伟涛;经林某2、林某3辨认,均确认了打架的双方林秋平、林伟涛。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林秋平、林伟涛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情况。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实林伟涛的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林秋平身体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8.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证实被告人林伟涛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9.现场勘查材料。

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河中村“快车道网吧”门前,现场发现水泥路上滴洒有不规则血迹及1只黑蓝系带皮鞋等情况。

10.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案件处理意见。

反映本案的来源及侦破经过。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被告人林秋平因本案于2016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

12.被告人林伟涛的供述。

供述2016年2月5日晚8时许,我打电话质问林秋平经常在外面说我的坏话,得知林秋平在磐东河中村的快车道网吧后,我驾驶1辆女庄摩托车到快车道网吧,在网吧二楼的休息室找到林秋平,因现在过了很多天,当时找到林秋平之后与他发生纠纷的细节已记不清了,我只记得在房间里林秋平拿了1把刀冲过来对着我就砍,林某2等人劝阻我们吵架,之后我被劝架的人拉到网吧门口,我们双方正在网吧门口站着的时候,林秋平拿着刀冲下来,之后他拿着手中的刀向我的头部和右手肘部、右手腕、左手掌、左手指部位砍来,我被砍中但具体砍了多少刀已记不清楚,林某2等人赶紧过来,我被林某2抱住,林秋平也被人拉开,我怕林秋平继续砍我,被其中1名男子抱住手臂但被我挣扎开,我冲上前用牙齿用力去咬林秋平的耳朵,已记不清咬到林秋平的那只耳朵,我印象有1名男子跑过来推开我,我被砍到后已无知觉了,好像有人将我送到医院,我醒来时已经在蓝城医院了。

13.被告人林秋平的供述。

供述2016年2月5日晚9时许,我在磐东河中村快车道网吧喝茶时接到林伟涛的电话,林伟涛在电话里质问我为何在外头说他的坏话,我否认说他的坏话。

过10分钟左右,林伟涛到网吧二楼的休息室内找到我,一进入房间就对我骂粗话,还踹了我肚子一脚,我被踹之后就想还手,被网吧里的人拉开了,我回到休息室里间,有1名劝架男孩将门反锁,林伟涛在外面不停地骂我,我隔着房门对骂。

约过10分钟,我听到外面没有声音了,就准备走下一楼,在楼梯就听到林伟涛在门口骂我,我很生气,便跑回休息的墙上拿1把装饰用的铁质刀,并在门口遇到林伟涛,林伟涛一直说今天一定要打我,网吧里的人就围过来劝架,有1个劝架的人拉住林伟涛的手,林某3抱住我的双臂,使我无法动身,林伟涛便趁机上前来咬我的右边耳朵,我马上挣脱林某3,右手拿刀面拍林伟涛的左腿处,之后我们两人开始打架,期间我还拿刀砍向林伟涛的左肩部位,但具体砍到林伟涛身体的左肩部还是左手我没有看到,我冲到林伟涛身边往他身上砍了大概3刀,但不清楚砍到什么位置,旁边劝架的男子上前拉开我们,我看见林伟涛已经晕倒在地,便走到网吧门前,将刀放在摩托车的踏板上并骑摩托车往浦东大圆方向离开,在浦东大圆转了六七分钟,在路过港中油站路段把刀丢到水渠的方向,继续开摩托车到阳美村找1个朋友,把摩托车寄放在他家里,然后坐出租车到磐东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