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桑,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绍进,男,1966年0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绍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57,662.56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57,662.56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