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益阳市赫山区纱坡建材厂诉蔡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903民初378号
所属地区:益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3公开日期:2017-08-04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纱坡建材厂,蔡腊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378号原告益阳市赫山区纱坡建材厂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马龙坝村。

负责人胡胜斌。

委托代理人蔡铭,益阳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蔡腊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赫山区纱坡建材厂与被告蔡腊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赫山区纱坡建材厂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赫山区纱坡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