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雷振,男,1986年9月29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雷振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曼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雷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雷振先后在江苏省丰县宋楼镇、华山镇、大沙河镇等地,趁无人注意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入户盗窃7起,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5850元及金银首饰等物品。
经鉴定,被盗金银首饰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393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林雷振在丰县华山镇三拔庄被害人梁某家中,采取上述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2.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林雷振在丰县大沙河镇李口村被害人张某1家中,采取上述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6750元;3.2016年4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林雷振在丰县孙楼镇张梨园被害人王某家中,采取上述方式,窃得银色戒指1枚和黄金色耳钉1对;4.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林雷振在丰县宋楼镇瓦房李大楼村被害人刘某1家中,采取上述方式,窃得黄金项链1条和黄金手镯1个。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140元;5.2016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林雷振在丰县宋楼镇后堤子被害人张某2家中,采取上述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2800元;6.2016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林雷振在丰县宋楼镇刘王楼村史庵被害人李某家中,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心形黄金吊坠1个。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53元;7.2016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林雷振在丰县凤城镇刘老家村被害人刘某2家中,采取上述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雷振窃得的黄金吊坠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告人林雷振已退赔被害人刘某2损失5000元,取得了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林雷振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雷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志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刘某1等人的陈述,谅解书,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丰价证认[2016]第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丰价证鉴[2016]第8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徐东院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17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林雷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雷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盗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林雷振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