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海平、蔡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赣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0703执字第1133号
所属地区:赣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11公开日期:2017-08-16
当事人:肖海平,蔡太军
案由:nan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平,男,1975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

被执行人蔡太军,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海平与被执行人蔡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蔡太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