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太军,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海平与被执行人蔡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蔡太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