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玉全与中国建设企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1民初207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30公开日期:2017-09-29
当事人:王玉全,中国建设企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辛集市富盛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白丹青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07号原告:王玉全,男,193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中国建设企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白丹青。

被告:辛集市富盛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张津赫。

被告:白丹青,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王玉全与被告中国建设企业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企公司)、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赢凯来资产公司)、辛集市富盛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公司)、白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要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年息10%计算);3.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华赢凯来资产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华赢凯来资产公司负责将原告本金10万元对外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出借,年利息10%按月支付,借期为6个月,担保方为被告中建企公司。

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本金10万元转账给被告白丹青,上述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债权转让列表》。

表中载明白丹青将拥有的对被告辛集市富盛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中的10万转让给了原告,债权受让期限为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

2016年9月26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均被拒绝。

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现被告华赢凯来资产公司等涉嫌经济犯罪,故对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