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717856005。
法定代表人:谢虎。
被申请人: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双桥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094896N。
法定代表人:谢英。
申请人XX君与被申请人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XX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