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君与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潼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52执保45号
所属地区:潼南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08公开日期:2017-04-05
当事人:XX君,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45号申请人:XX君,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717856005。

法定代表人:谢虎。

被申请人: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双桥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094896N。

法定代表人:谢英。

申请人XX君与被申请人重庆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XX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