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乐鹤、许洁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891民督12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3-15公开日期:2017-05-03
当事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鹤,许洁
案由:申请支付令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122号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9681526G,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

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乐鹤,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许洁,女,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1月8日发出(2016)苏0891民督12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乐鹤、许洁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539.8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乐鹤、许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