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廖惠与裴小锋,代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102民初9395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30公开日期:2017-04-27
当事人:廖惠,裴小锋,代微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9395号原告:廖惠,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裴小锋,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代微,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惠与被告裴小锋、代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惠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证据准备不足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