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裴小锋,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代微,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惠与被告裴小锋、代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惠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证据准备不足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