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八秀,女,1973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张中霖,男,1973年3月1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黄龙生申请徐八秀、张中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八秀、张中霖应支付申请人黄龙生案款1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0元。
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1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八秀、张中霖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