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龙生、徐八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0825执672号
所属地区:永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3-20公开日期:2017-04-17
当事人:黄龙生,徐八秀,张中霖
案由:nan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黄龙生,男,1958年8月26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徐八秀,女,1973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执行人张中霖,男,1973年3月12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黄龙生申请徐八秀、张中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八秀、张中霖应支付申请人黄龙生案款1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0元。

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1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八秀、张中霖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