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世强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724刑初335号
所属地区:正阳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9公开日期:2017-05-03
当事人:吴世强
案由:非法狩猎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世强,曾用名吴新安,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

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6年11月1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月15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7年3月10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世强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世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夜至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吴世强携带照明工具在正阳县、罗山县境内(该区被林业部门划为禁猎区)猎捕野生中华蟾蜍共计474只、野生黑斑蛙108只。

经鉴定,野生中华蟾蜍、野生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吴世强主动到正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吴世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世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世强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吴世强的供述,证人魏某、梁某、乔某的证言,手机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正阳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世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