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镇江市伟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112民初863号
所属地区:镇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9公开日期:2017-12-23
当事人:镇江市伟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863号申请人:镇江市伟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

法定代表人:李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纬二路6号。

申请人镇江市伟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伟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伟业铸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