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村民余家林等22名村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黔0602行初13号
所属地区:铜仁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2公开日期:2017-11-18
当事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村民余家林等22名村民
案由:nan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602行初13号起诉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村民余家林等22名村民(起诉人名单详见附件)。

诉讼代表人:余家林,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2017年2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余家林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告未有国家批准的合法手续,未与农民签订合法征地合同,于2013年3月份对国家基本农田进行大规模破坏,并组织黑社会打手对农民实行武力镇压,于2013年8月至10月强行农民签订不合法的征地协议书,其中共有50多户农民的征地协议书与其签订的不一致。

起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被告目无国家法律,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基本农田,毁灭农民生命财产,危害国家安全。

起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委会(以下简称罗家寨村委会)征地协议书。

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具状人姓名均为打印,未有具状人签名也未捺印;起诉人提交诉状时,提供了余家林等村民与罗家寨村委会各自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复印件45份,均系村民与罗家寨村委会所签;未提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罗家寨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的行为不具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属性,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对此,本院已就起诉人的起诉及诉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次性补正告知,并出具了“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且向其作了进一步释明,起诉人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但起诉人仍然坚持登记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