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秀金与黄如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9民辖9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宁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3-23公开日期:2017-09-06
当事人:张秀金,黄如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9号原告:张秀金,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告:黄如新,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张秀金与被告黄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张秀金诉称,被告黄如新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其借款,并约定了借款利息,2015年12月29日,被告黄如新重新出具借条,确认至2015年12月29日止共结欠其借款本息136269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黄如新未还本付息,请求判令被告黄如新偿还其借款136269元及利息。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秀金配偶李益民系该院干部,其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存在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本案原告张秀金配偶李益民系屏南县人民法院干部,屏南县人民法院为避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