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彩虹,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定代表人:李华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章龙生,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杨明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龙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杨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