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明与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龙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825民初361号
所属地区:太湖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3-20公开日期:2017-04-25
当事人:杨明,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龙生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361号原告:杨明,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彩虹,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定代表人:李华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章龙生,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杨明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龙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杨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